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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代表关于连带责任必须法定或约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建议被《民法典(草案)》178条第三款采纳

发表时间: 2019-12-18 00:00:00

作者: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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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式对外公布。全国人大代表、本所朱列玉主任关于连带责任必须法定或者约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建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178条第三款采纳。

此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草案的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对于连带责任发生时确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作用。

早在2017年3月15日,朱列玉主任关于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建议已经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被采纳。朱列玉主任表示,一方面,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法定连带责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创设。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相互约定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的连带责任。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自由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障,有利于物权的流转。另一方面,连带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由法官来裁量。连带责任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民事责任,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之外,应当由法律来规定。若法律没有规定,不应当另行创设,也不应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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